
| [2010/02/06] 租後ㄟ心聲 沒定違約金解約怎麼算?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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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02月06日蘋果日報
案例提供:蘋果讀者
發表時間:2010/1/17 發表主角:文鈴 我們簽了3年店面租約,並付了3個月押金,店面月租2萬8000元,1年後要漲到2萬9000元,目前租到現在已10個月了,但想遷移到隔壁,當初簽約時沒寫到違約金要付多少錢,請問一般而言要如何計算呢?房東若全部沒收該怎麼辦?
專家建議
承租方已違約 房東可提損害賠償
邱創智 21世紀不動產 法務副理
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回答:由於您所簽的租約為「定期租約」,不能隨時終止租約,除非房屋本身有瑕疵,會危害到安全、健康,才能提前解約。一般來說,在合約上都會記載該付多少違約金(雙方同意下),最常見是1~2個月;若合約上沒記載,可留意有無提前解約條例,該負的責任、費用,若是承租方想提前解約,即已違約,出租方是可舉證提出損害賠償的。若賠償已全付完,押金理應全數還給承租方;若是從押金中扣除,也須留意有無多扣的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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