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期快到,若沒有補簽下一次租賃契約,繼續程租,前契約內容還有效?還有法律約束力?

這個問題是關於民法第451條「默示更新」的問題,
意思是說,如果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繼續住在該房屋,出租人如果不立即表示反對的話,
這租賃契約會變成「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」,也就是說租賃會繼續存在下去,變成沒有期限。

不過如果變成沒有期限的租約,雙方就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了,但必須先期通知(民法第45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