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為樓上房主不願理賠,因他施工不慎漏水造成我樓下的損壞,目前已上民事法庭,請問可要請什麼公正的單位,至現場堪查做評估損壞的損失金額?請問哪我要依據民法哪個條,告樓上屋主?

按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
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過失之有無,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,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2746號、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041號、48年04月16日台上字第481號著有判例。

另損害賠償之債,亦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,並二者之間,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。從而,您如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樓上屋主有過失請求損害賠償者,自應同時符合「加害人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」、「加害人有妨害其利益」及「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,有相當因果關係」等3項要件,始得為之;從而本案,苟同時符合「加害人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」、「加害人有妨害其利益」及「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,有相當因果關係」等3項要件,您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於民法第197條所定期間內,請求損害賠償。

又本案之損害賠償方式,自應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原則,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為例外;損害賠償之範圍,則為您的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;至於您的權利被侵害之事實及合理損害賠償之金額,自應由您負舉證責任。從而於訴訟中您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2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法院鑑定;但您若想先評估損壞的損失金額?則可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等公正單位為之,亦是可行之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