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問我原本就有一間房屋自住用,後來因工作需要又另購置第二間房屋,但卻最近因為調職的原因,必須出售第二間自住房屋,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?

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、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,已經辦理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,因為工作的需要而另購置第2間自住房屋,如果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,以致於須出售第2間自住房屋,並且原房屋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(即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),即使在持有期間2年內銷售,是不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