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贈與後回贈之持有期間計算標準

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6 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
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,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,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,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