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房地合一」課徵所得稅制度

一、個人部分

項目 內容
課稅範圍
(含日出條款)
  • 出售房屋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。
  •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下列房屋、土地者:
    •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。
    •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。
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
課稅稅率 境內居住者
(註1)
  1. 持有1年以內:45%
  2. 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:35%
  3. 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:20%
  4. 持有超過10年:15%
非境內居住者
(註2)
  1. 持有1年以內:45%
  2. 持有超過1年:35%
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
  1. 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;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 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  2. 按前開課稅稅基(即課稅所得)計算在 4 百萬元以下免稅;超過4 百萬元部分,按 10%稅率課徵。
  3. 6 年內以 1 次為限。
重購退稅
  1. 換大屋:全額退稅(與現制同)
  2. 換小屋:比例退稅
  3. 重購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
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,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 30 天內申報納稅
朝野協商增修部分
  1.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,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 以下之房屋、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,自土地取得之 日起算 2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、土地,按 20%稅率課徵。
  2.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,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。
  3.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。

 

  • 註 1 :境內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    (1)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。
    (2)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。
  • 註 2: 非境內居住者係指上述規定以外之個人。

 

二、營利事業部分

項目 內容
課稅範圍 同個人
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
課稅稅率
  1. 20%(與現制同)
  2.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:
    (1)持有 1 年以內:45%;(2)持有超過 1 年:35%
課稅方式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(與現制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