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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009/11/16]  租賃到期換約 可重議租金

房客無須點交 待新約到期再執行

2009/11/14蘋果日報
租賃契約期滿,專家建議應重簽新約,保障雙方權益,而此時房客無須執行點交,留待新約到期再執行即可。黃競鋒攝
【林承志╱綜合報導】房屋租約到期,若房東沒有主動要求換約,原本的租約到底算不算數?專家表示,租賃契約到期後,若雙方都沒有提出簽新約的要求,契約就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,未來只要任何一方提前通知對方,就可隨時終止租約,對房東、房客皆較無保障,建議租約到期時,最好能夠重簽新約。
保障權益
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說:「約滿換約,最重要的就是重訂租賃契約期限,其次就是在租屋期間,有任何不滿意的條件,都可以藉此機會重新議定。」最常更改的條件就是水電費的計算方式,以及租金金額的調整。
未到期不能要求議租
馮麗芳指出,許多房客因首次租屋,不了解租屋市場行情,約滿後,若滿意現租地點,常會藉此時要求房東減少租金;換約同時,房客也無須進行點交,留待新租賃契約到期後再執行。
但相反的,若是仍在租賃契約的有效期限內,無論是房東或房客,意圖以換約方式要求增加或減少租金,另一方皆可以已簽訂租賃契約為由,要求對方等待約滿再重新議定租金,而即使是房客在租屋期間,房東因故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第3者,新房東也無權要求房客馬上換約,此即法律上所謂的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」。
未重簽則轉不定期約
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表示,租賃契約一旦過期且沒簽新約,此時,契約即符合《民法》規定之「默示更新」的情形,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,在此租賃關係中,房客與房客有權自行終止契約,若是房租為月繳的形式,則只須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,即可終止租約。
邱創智表示,也有房東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,會在契約中載明,合約到期前,雙方須在一定期限內簽新約,否則一旦到期,合約即自行終止,不受《民法》451條,默示更新之約束。因此,若租賃契約已有上述規定,房客須特別留意。
租約到期與換約注意事項
★租約到期,若不另簽新約,則轉為不定期租約
★在租賃期限內,就算房屋所有權轉手,契約依舊有效
★換約時,房客無須做點交動作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關鍵字: 近夜市   近市場   全新裝潢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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