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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房子跟房東談要注意哪些事情?
我是學生,想要租房子,想問的是要怎麼跟房東談?談得時候要注意哪些事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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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定租約前應與屋主談妥下列事項,並簽訂書面的契約書:
(一)租金、租金繳交期間與租金調幅。
(二)租賃期間與押金。
(三)前期房客水電、瓦斯、電話之處理。
(四)搬入時間確定。
(五)租賃設備、相關稅費、管理費、水電瓦斯費之使用與繳付。
(六)要不要公證及提前解約之處理。
由於土地法第100條規定,在不定期租約下,房東要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條件:
(1)房東收回自住或改建。
(2)房客違反契約約定或違法使用。
(3)房客毀損房屋或家俱而不賠償。
因此要不要簽訂租約,要不要簽訂租賃期間,都必須審慎考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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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期快到,若沒有補簽下一次租賃契約
租期快到,若沒有補簽下一次租賃契約,繼續程租,前契約內容還有效?還有法律約束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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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問題是關於民法第451條「默示更新」的問題,
意思是說,如果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繼續住在該房屋,出租人如果不立即表示反對的話,
這租賃契約會變成「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」,也就是說租賃會繼續存在下去,變成沒有期限。
不過如果變成沒有期限的租約,雙方就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了,但必須先期通知(民法第45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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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屋房客的遺留物品,要怎麼處理才妥當?
租屋房客的遺留物品,要怎麼處理才妥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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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客遺留的物品,房東除了可以依照契約約定,以廢棄物處理外,若房客還有積欠租金或其他因違反租賃契約而生的費用時,房東對該遺留物品依法還可透過「行使留置權」來處理,就是房東擁有留置物取償的意思。至於留置權之行使,要遵守民法物權編有關留置權章之規定(民法第928條以下)。
但要注意的是,留置權只能在「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」之限度內,得就留置物取償(民法第445條第2項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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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我的租屋房東是二房東時,應該注意些什麼?
如果我的租屋房東是二房東時,應該注意些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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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房東是二房東的話,要注意看與大房東所簽之契約,是否有「限制轉租」的規定,若有,則不能承租。如沒有限制則應確認是為「全部轉租」或「部份轉租」。因民法規定全部轉租原則上無效,須經大房東同意才行;至於部份轉租則是原則上有效,同時簽約後,只需向二房東負責。一旦房客有違反契約規定時,就全權由二房東向大房東負責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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