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問如果不動產是經法院或銀行拍賣,原所有權人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?而拍定人在取得後再行出售,是否也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?

(1)依強制執行法、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之不動產,不須課徵特種
        物及勞務稅。
(2)如拍定人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,不用繳納。反之,如果拍定人再行出售時,
       (以訂約日為準)持有期間在2  年以內,除非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
         該處自住房地,在該房屋辦理戶籍登記,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否則仍應
         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