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問我在7月1日已簽訂房屋買賣契約,要如何辦理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?

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15條規定,應該在訂定銷售契約隔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,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,並填具申報書,檢附繳納收據、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,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。

所以您應該在7月31日前,持相關文件前往戶籍所有的國稅局完成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