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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產知識篇
奢侈稅行政命令解釋
有關贈與後回贈之持有期間計算標準
有關贈與後回贈之持有期間計算標準
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6 日台財稅字第
10000290040
號
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,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,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,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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